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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考试政策 ->正文
来源: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6-08-31

  为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相关准备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要求下,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的教师准入制度。

  三、报考条件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二)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天津市的申请人,以及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在天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2016年之前已入学的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按原程序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四)为做好原天津市考试与全国统一考试的衔接工作,我委制定了《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前已参加天津市考试人员的过渡办法》,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可选择适用过渡办法,也可选择参加国家统一考试。

  (五)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考试内容与形式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一)笔试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笔试主要采用纸笔考试的方式进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分学科进行考查,具体科目以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设置为准。

类别

笔试科目

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幼儿园

综合素质

保教知识

与能力

小学

综合素质

教育教学

知识与能力

初级中学

综合素质

教育知识

与能力

学科知识

与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

学科知识

与教学能力

中等职业学校

文化课

专业课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

  (二)面试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面试部分,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面试分科目进行,与考生笔试报考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一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面试分专业进行。面试科目以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设置为准。

  (三)成绩查询及有效期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www.ntce.cn/)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全市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笔试和面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我市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2.组织我市考务工作;

  3.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4.指导、监督各考区工作;

  5.负责我市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前已参加天津市考试人员的过渡工作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经费保障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进行测算,并经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收取。

  六、试点工作安排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次年1月各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按照教育部统一安排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七、其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相关信息将在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和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网站陆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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